
全文如下:
特勤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行政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技术生产单位、业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颁发证书、延续证书和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可能对劳动者和他人的安全、健康以及从业人员、设备、器材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在特种作业目录中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参与特种作业的员工。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保安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作业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作业证》)。
第五条 安全技术特勤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更新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试与培训分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无结构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病、头晕、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神经系统疾病减轻对四肢运动的影响,并且不存在妨碍安全工作的身体缺陷。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经验和技能。
(四)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金属和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和井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有时首次取得资格必须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对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保障、考核、发证、更新等技术培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危机管理部门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和更新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评估、认证和更新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换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危机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统称评估认证机构)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危机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评估、认证和更新工作。
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危机处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监督管理。危机管理部门和采矿安全支持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换证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危机处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本规定举报。
第二章 训练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与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教育(理论教育、实践驾驶教育等)。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申请特殊驾驶执照。如果批准经认证机构培训,可免除安全技术培训。可以删除。
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根据职业技能申请特殊工资格的从业人员,免予技术安全培训。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可以主要由符合安全生产培训要求的生产单位和企业进行,也可以委托符合安全生产培训要求的机构进行,也可以采用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单位,可以委托有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并采用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培训。
如果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以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安全技术培训的,由该部门负责保证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危机处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承诺报告内容真实,并在报告的工种或者工作项目范围内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培训地点、培训项目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危机管理部门或矿安部门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监督部门。
上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危机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将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突发事件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相应的指导制度,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准确记录培训情况,规范安全技术培训档案管理。文件保存至少 6 年。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监督,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要求从业人员接受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专项培训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并保障相应的津贴。
第三章 评价与认证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技术安全考试和资格考试。安全技术审核由审核认证机构负责,并可以委托审核机构实施。资格评审由评审认证机构负责。
对于安全技术考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考核标准,采用全国统一的题库和考试系统。
评估认证机构大厅自行建设或委托有关部门设置符合规定的检测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组织检测点数量,为安全技术检测提供必要的空间和相应的条件。
第十七条 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将申请特殊商业经营证书的申请事项、理由、条件、程序、期限、材料清单等向社会公布,供社会查阅。
检测认证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公布检测收费规则和申请检测所需材料清单,规范检测记录管理。文件保存至少 6 年。
检测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公布检测程序、检测规则、检测室纪律、检测笔记等信息对整个测试过程进行记录和录像,并存储所有测试系统数据。
开展安全技术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检测中心不得开展与其所开展的检测业务相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参加职业安全技术专项考试的人员必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评价认证机构或者评价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提交《考试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健康状况宣誓书和材料真实性宣誓书。如果您有学术要求,您还必须提供学术证书或其他学术文件的副本。免予安全技能培训的,须提交学历证明、技能证书l 等级证书等
评估认证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公布安全技术审查计划,并自收到请求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考试由两部分组成。笔试和实践考试均通过者,视为通过安全技术考试。
只有通过理论考试后才能参加实践考试。实践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仍不及格的,须重新参加笔试。
如果您每次学术考试或练习均未通过体检合格后,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免费恢复。
安全技术检测必须在检测请求批准之日起三年内进行,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的年龄上限。
第二十一条 评估认证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并考试合格的特勤人员,必须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所在地的考试认证机构申领特勤工作证,并提交证照申请。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特种作业作业证的,审查发证机构依法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身份信息、培训时间证明、考试资格材料等。符合条件的,颁发特殊经营许可证,并将证件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证件查询平台,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如果不符合条件,我们会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特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特殊业务作业证件格式和标准,实物证件和电子证件的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证书丢失或者记录信息被涂改、毁坏的,应当向原评估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评估合格后办理。认证机构原行动对其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特种施工作业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依法申请危机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特种作业证的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 4 章 证书交换
第二十六条 特殊企业职工持有的特殊企业职工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展特殊业务的,必须重新换发特殊企业职工证。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时,必须在特种作业期限届满前至少六个月完成特种作业对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特种作业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评估认证机构提出延续证书的申请。
评估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出国服役、留学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活动证书有效期内向评审认证机构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出示持有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延期期限自特殊商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延期期间不得进行特殊操作里约德。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按照本规定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满后失效。需要继续进行特殊作业的,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予以换发。如果有效期超过一年,则需要首次获取证书。证书过期期间不能执行任何特殊操作。
第三十条 评估认证机构申请换发证书时,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换发特种作业证,并将证照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证照查询平台。如果不满足条件,我们会解释n 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换发的《特种作业作业证》原领取日期不变,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原证有效期届满日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价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测中心相关人员应当忠实职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特勤人员的评价、认证和更新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危机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的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监督。监督检查时安全技术人员培训,应注重培训条件、培训管理制度的执行、培训过程的管理、培训记录的编制等。
第三十三条 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危机处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和检测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检测的必要条件,落实检测责任,建立检测档案等。
第三十四条 从事特殊服务人员以欺诈、贿赂、失信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服务资格证书的,检验认证机构应当吊销其特殊服务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特种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许可证被吊销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认证机构将吊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一)死亡或者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能继续从事熟练工作的。
(2) 取消请求的提交
(三)被吊销或者依法吊销的海上特种作业活动证书;
(四)特种作业证书有效期满未换发新证书或者未批准换发证书的。
被吊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将立即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应当严格管理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核实特种作业人员的真实性、有效性。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组织培训、考试申请和换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买卖专用商业凭证,不得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专用商业凭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出借、出借特种作业许可证或者非法使用他人特种作业许可证。
生产部门、业务部门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证件或者组织人员冒用他人的特种作业证件进行特种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特勤人员考核、核发、续聘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提供优惠或福利的审核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官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管理部门未编制、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管理部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罚款20万元以上。对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管理部门未严格核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致使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特种作业证件从事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培训机构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记录或者培训记录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罚款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教育指导质量下降或者经营混乱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暂停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安全培训。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条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的。
(二)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严重缺乏的;绥靖政策;
(三)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虚假安全培训学时证明,协助获取考试成绩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测中心将暂停委托检测服务,停止开展检测业务。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如果不。
(二)以欺骗手段获取完成审查工作的机会的。
(3) 参加与即将进行的测试工作相关的培训活动。
(四)抄袭、泄露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
(五)纵容、系统性考试作弊行为,或者纵容他人作弊行为。
(6) 故意删除、丢失、篡改或删除测试系统数据的行为。
如果考试中心对考试不正确且全程记录考试过程的,将责令考试中心限期改正。线路和测试服务将暂停3至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将暂停委托检测业务,不再开展检测工作。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核准的成绩无效,检测认证机构暂停考试一年。
(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考试的行为。
(二)考试期间行贿、作弊的;
第四十五条 特勤人员以欺骗、贿赂、失信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特勤人员证书的,吊销特勤人员证书,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符合生产安全事故通报、调查处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同时废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技术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29日第二次修订。 【主编:张艳玲】
从文本到生态,中国互联网海外出版史续写新篇章
创新成果正在快速落地,我国创新已到了关键时刻。
202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今天开始,将有343万人参加。
共享农机走进中国甘蔗海,加速机械化进程
新疆发改委党组书记文华:新疆将巩固“五个战略地位”,构建优势突出的现代产业体系。
随着寒流持续,冻伤病例不断增加。专家有解释如何保护自己吗?
加快提升新型高质量战斗力为中国强大的军事力量注入“新”力量。
以共同愿景为驼铃创造新语言
长期稳定快速发展:西藏和新疆的“十五五”规划
从“不确定”到“永恒”,河流的防洪应对
当工程的力量与美丽的景观相遇
外国人在中国玩得不亦乐乎,“免签朋友圈”再次扩大。
一生中至少应该去乌鲁木齐一次!
日本孤儿大原智二:培养善意,胜于繁衍善意。我的心永远是你和中国。
为什么献400毫升血可以,但失400毫升血却很危险?
国际组织纷纷上调增长预期,中国经济基本面乐观。
“零含量”磷虾油损害了通伦丹的声誉
2026年春节吉祥物“奇骑驰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