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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会议均授权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中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我国各族人民通过长期交往、交往、融合,共同耕耘祖国辽阔的疆域,共同建设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铸就辉煌的中华历史,共同创造精彩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通、信仰相同、文化相互依存、经济相互依存、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
1840年后,封建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我国各族人民历来坚信国家统一、民族统一、国家统一、文明统一。他们在救亡图存、集体抵抗外敌入侵的英勇斗争中,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由到自由的重要转变。到自我意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他团结和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独立和民族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保证了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共同当家作主,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创造性地找到了解决中国特色民族问题的正确出路,中华民族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事业的具体实际相结合问题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党把建设牢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活动的主轴,作为民族领域一切活动的主轴。这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活动的重要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时俱进的新领域,创造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性成就。
中华民族是一个由各民族共同组成的多元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民族的灵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追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健康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全国各族人民、各国家机构、政府和军队、各政党、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重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以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共同使命,在维护、加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方向上凝聚共识。我们将努力实现和谐,促进民族团结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华民族大团结和中国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中国特色。我们将高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的眼光看待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发展,拥抱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们要全面落实这一理念,夯实各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共同致力于国家发展。建设强国、重建国家。
第三条 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共同观念。人民群众同甘共苦、荣辱与共、生死存亡、命运共同体,引领中华民族团结进步。
第四条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实现各族人民共同繁荣发展,保证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建设中华民族共同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全面相互渗透和广泛交往、交往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发展中华民族。成为更加自觉、更加凝聚的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族人民e 相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六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国家主张各民族求同存异、尊重包容、互助互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禁止破坏国家统一或制造国家分裂的行为。
第七条 国家促进各民族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促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完善民族地方自治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九条 国家坚持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族人民合法权益,加强宪法和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来势力干涉。我们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理由诽谤、镇压、渗透、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第二章 构建共同精神家园
文章11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为指导,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人民传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中国共产党历史、新中国历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的宣传活动。教育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人民观、文化观、宗教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要坚定民族观念,继承和传承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保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证各族人民提高中华民族认同,增强中华文化自信。
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坚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弘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城市、建筑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现、保护和合理利用。村镇、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的中华文化标志和中华民族形象,利用中华民族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等资源,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建筑规划设计、风景名胜区陈列、地名命名和公共活动中表达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形象,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得侮辱、贬低、亵渎中华民族。民族。
第十五条 国家全面推广和普及人民通用的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人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学校及其他机构教育机构以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作为教学和授课的基本语言。国家鼓励学龄前儿童学习汉语,鼓励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基本掌握国家语言文字。
国家机构以国家语言文字为官方语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具的,应当同时提供通用民族语言版本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使用无论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还是公共场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地位和秩序上都应该强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他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化、规范化和计算机化,保护、收集、编纂少数民族古籍,支持研究和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贯穿于教育全过程,融入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专题教学、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使用国家按照规定编制的教材。国家有关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材编写和审查中践行中华民族共同体精神。要求。
国务院教育行政、民族事务等部门正在组织编写中国少数民族系列教材或读物。
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独立的中国史料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根本问题的研究,阐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和文明的历史和内涵,明确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原理、学术理论和哲学。
国家无线支持中华民族学会理论研究人才发展,优化学术领域和专业设置与配置,推动学术体系建设,加强中华民族学会研究机构建设。
国家支持建设国家社会学术交流平台,促进中外学术界、民间组织、智库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国家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果的各种资源,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文化教育。建设坚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
第十九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出版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宣传、报道、成果展示等与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关的工作。
国家推动国际交往能力建设,支持发展对外文化和人文交流,阐释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和成果,促进世界各国对中华民族和文化的深入了解,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 20 条 各国人民政府将推动将要求纳入o 在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等方面树立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国家、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体的理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
第二十一条 国家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国情教育,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国家将促进两岸经济文化加强交流合作,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增强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荣誉感,鼓励两岸同胞共同继承和传承中华文化,增强双方都是中华民族、都是中国人的认识。
国家加强与海外侨胞的联系和交流,帮助海外侨胞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促进交流融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促进和谐社区环境营造,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生活、共同学习、共同建设、分享和享受的社会条件你们在一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浓厚的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融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服务全过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包容、融合的城市民族劳动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
人民政府各级地方机关应当组织各族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和社区活动。要组织、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各民族人民的融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交流,增强协作能力,提高区域间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在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就业、创业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培训,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安置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等地区高等教育机构跨地区双向招生,加强人才培养合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教师的交流。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特点,鼓励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共同进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地区社会实践、考察、参观等交流活动,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文章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促进各族人民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交流合作和友谊互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促进各民族文化互学互鉴,鼓励各民族相互欣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工作者和有关部门创作和展示具有中华文化遗产、体现各民族交往交融的文学艺术作品。
各级人民政府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站(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以及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部门支持艺术界开展反映中华民族历史和民族繁荣发展的展览交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体育等资源,举办各族群众参与的传统节日、大众文化、体育赛事等民间交流活动。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充分发挥旅游业促进民族交流融合的积极作用,促进文化和旅游全​​面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创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文物等部门协调,规范旅游行为。以中华民族的理论和史料为基础的戏剧、展览和讲解。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增强现实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传播活动。鼓励和引导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营造有利于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等方式制作、传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其他破坏国家统一和进步内容的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披露信息的管理。发现信息含有前款规定危害国家统一和进步内容的,应当立即依法停止传输信息,采取删除等惩戒措施,防止信息传播,保留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促进共同繁荣发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推动各民族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改善人民生活、团结人心;制定并实施规划、政策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综合发展机制和差异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援助、东西部合作等援助协调机制。
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充分发挥整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定位、统筹发展与安全、承担使命责任的作用,维护边境安全、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
国家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构建以国家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深入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互联互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生产力,有序推动建立区域间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充分发挥优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布局的作用,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的建设。充分利用资源禀赋,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农林牧渔业、农业食品加工、纺织工业、文化旅游、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布局,加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了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应当引导各族人民共同保护生态空间。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振兴富民、稳定边疆,鼓励和支持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边境村庄的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完善边境城市体系建设,完善开发开放政策,推进开发开放平台和产业平台设施建设,强化产业支撑能力,支持边境贸易,发展边境旅游,促进跨境经济合作。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时代新视野培育,推进民族道德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和传播科学技术,推动风俗习惯改造,倡导文明进步新风尚,引导各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交往和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遵守公序良俗。
国家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认同、宗教信仰等理由阻碍婚姻自由。oms 或宗教信仰。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保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统战部门领导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各司其职、各部门通力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模式,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民族事务部负责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实施。地方各级统战工作机构、民族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推动、组织、督导等工作的落实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本地区民族团结进步。
第四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地方各机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团结和民族进步。所有机构都致力于国家团结,破坏进步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生活中,要为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适应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各项任务。
第四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联、人文社联、文学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侨联合会、台湾兄弟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相关领域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活动,共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出贡献。是华人社会的一部分。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各行业协会、商会、协会、基金会必须把树立强烈的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职业道德规范和组织章程中,与企业活动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定中华民族认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继承爱国主义传统,开展宣传教育,促进民族和谐、宗教和谐、社会和谐。
第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增强中华民族意识活动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
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在居民法规、村规民约中宣传构建浓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族人民加强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促进共同进步。
第四十八条 军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展国防活动以外的宣传教育,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加强和发展军政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第四十九条 国家把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于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人才发展,促进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人员交流,引导干部、人员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在预算中安排相关项目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将纳入将民族问题纳入共建、共同治理、共同利益的社会治理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强化科技支撑,提高社会治理效率。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全面国家安全理念,健全民族领域重大问题请示指导信息系统,加强对民族领域重要风险危险的调查、识别、评估和预警处置,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当增强预防和化解纠纷纠纷的能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正确认识纠纷本质,依法处理和解决纠纷,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基于民族认同、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故意挑起、扩大矛盾,扰乱公共秩序。
第五十四条 公民有权控告、检举破坏民族团结和进步的行为,有权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利建设牢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和进步。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必须形成坚强的民族团结进步精神。强调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每年九月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国家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关和教育活动,构建浓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不依法立即制止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我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立即给予停职、责令改正的处分,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民族就业歧视、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有其他法律禁止的歧视行为的,由民族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如果造成不良结果或影响,您将受到警告或批评通知。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立即停止本单位内破坏民族团结和进步的行为。 ;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产生不良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管理责任的,由互联网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电信、公安、国家安全、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网络运营者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谋、资助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有破坏国家统一、进步或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分裂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进步的地方性法规。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主编:田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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